周星驰起诉华谊索要分红案败诉 协议缺签字未成立
昨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星驰控股的崴盈公司与华谊兄弟公司之间关于电影《西游降魔篇》的票房分红争议进行了一审判决。这场引人注目的诉讼案件,源于一份因缺乏双方签字、盖章而未成立的《补充协议二》。
崴盈公司诉称,他们作为影星周星驰的控股公司,曾就电影制作与华谊兄弟签订了合作协议及一系列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二》是在双方邮件往来中达成的,据该协议,若电影票房收入超过一定数额,华谊兄弟需给予崴盈公司额外的票房分红。当该片票房收入达到12.48亿元时,崴盈公司认为他们应获得的分红远超过已支付的部分,于是将华谊兄弟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补充协议二》由于缺乏双方的签字和盖章而未成立,因此驳回了崴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崴盈公司无法根据该协议获得额外的票房分红。
在庭审结束后,崴盈公司的代理人透露了更多细节。他们表示,双方已就《补充协议二》达成最后版本,但由于春节临近,华谊兄弟的某位领导希望在节后完成盖章等手续。在春节期间电影取得高额票房后,崴盈公司再联系华谊兄弟要求盖章时,对方却再无回应。
而华谊兄弟的代理人则表示,他们无法支配所有的票房收入,其中还包括国家税收和院线分成等费用。他们表示,该电影的总投资约为1.13亿,华谊兄弟投资了8800万,实际可支配收入约为1.8亿元。包括崴盈公司在内的其他投资方已经获得了总收入的一半,并且还拥有包括海外和新媒体的发行权。合同约定是双方谈判的结果,如果再次支付其他分红,将失去公平性。
这一判决结果无疑给双方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对于崴盈公司来说,他们需要认真考虑是否要上诉。而对于华谊兄弟来说,虽然他们在此次诉讼中取得了胜利,但也需要认真反思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和沟通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此事件也提醒了其他在商界中的人们,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细致周到,确保所有细节都得到妥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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